员工泄漏商业秘密责任不成立 原公司支付补偿费
本报咸阳讯(记者 刘燕)三原县曹女士离开公司一年后,公司以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裁决认定曹女士行为侵权,并向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曹女士不服仲裁将原公司起诉至法院,经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决,曹女士泄漏商业秘密事实不成立,原公司还要支付曹女士补偿费4000余元。
2002年12月,三原县曹女士应聘到陕西三原迪尔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潽公司)做销售人员。2004年6月,她离开该公司另谋职业。没想到,一年后,曹女士接到三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原公司以违反劳动合同,从事同业上岗泄露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曹女士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30万元。
2005年年底,曹女士将迪尔潽公司诉至三原县法院,但法院以“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为由,按撤诉处理。她不服裁定,上诉至咸阳市中院。
2006年11月份,咸阳市中院撤销三原县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三原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定,迪尔潽公司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约定10年的条款,违反了有关规定,曹女士离开原公司后,竞业禁止应按3年计算,即从曹女士离开时的2004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止。由于离职后,曹女士一直经营文具店,并未从事与原公司岗位相同的经营活动,法院对迪尔潽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曹女士离职后不能在相关行业任职带来的损失,法院判决,迪尔潽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在此期间曹女士每月567.19元的补偿费,共计4537.52元。
对此判决,曹女士和其代理律师并不满意,他们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开原公司后未从事同行业工作,迪尔潽公司应支付曹女士在竞业禁止3年期间的全部损失,但法院只判决迪尔潽公司支付从开庭之日的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止的补偿费。曹女士说,她准备向咸阳市中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