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下称《办法(草案修改稿)》),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做出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其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
让一些说惯了陕西话的人改掉浓重的陕西腔,有些人一时还有些难以适应,但为了展示陕西良好的对外形象,近年来已经有政府机关在工作人员中推广使用普通话。
此外,“咳不容缓”、“默默无蚊”、“百衣百顺”、“食全食美”等在广告中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将成语改为广告用语的这种行为很快将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办法(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使用错别字,不得利用谐音字改变词语的原义。违反法规规定的,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记者 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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