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渭城区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安小民申请将对方可执行的房产进行了保全,法院查封了位于咸阳市文林安居小区的债务人一套住房。而就在法院执行期间,咸阳市房产管理局把该房产过户给他人,致使已保全的财产无法执行。对此,渭城区法院给房产管理局下发了限期追回财产通知,并裁定其赔偿安小民12万元,但至今一直没有结果。
据了解,2001年,家住咸阳市文林安居小区的彭先生,向安小民借款20万元,到期后还有本金10余万元没有偿还。2003年9月,安小民将对方起诉到渭城区法院,该院判决彭先生偿还借款118000元及利息。同时,安小民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位于咸阳市文林安居小区7号楼一单元5层1号住房一套。当年9月17日,法院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咸阳市房产管理局,房管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房已于2003年9月10日受理了转移登记”。2004年9月,安小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没有查明对方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所以法院便对已查封的房产进行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咸阳市房产管理局将已查封的房产办理过户到其他人名下。2006年4月11日,渭城区法院给房产管理局下发了限期追回财产通知,房管局对此通知提出了异议,法院驳回了其异议。今年元月23日,渭城区法院再次下发裁定,认为房管局擅自处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并于2004年7月26日给第三人颁发了该房房产证,裁定咸阳市房产管理局赔偿安小民12万元,逾期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咸阳市房产管理局认为,渭城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未经准许不得买卖、过户、转让,对该房产证予以查扣,并未要求查封、冻结房产。实际上被执行人已于2003年9月10日与第三人达成了房产交易协议,并一次性给被执行人付清了房款,被执行人在拿到房款后,便将房子交付给了第三人,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及契税,该房产证也于当日注销。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时,已向执行人员说明了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受理了转移登记,开始进入新证办理程序,该房产已属第三人所有,所以法院让房管局赔偿12万元毫无道理。2004年4月16日,该局向法院递交了无法协助执行的公函,却一直没有收到回复。在这起房产交易登记过程中,房管局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并没有违法和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安小民告诉记者,咸阳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时,仅仅是受理了转移登记,并没有完成核准登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协助人民法院查封执行。而事实上房产管理局以受理登记为由,拒不履行法院查封裁定的协助义务,违法将查封的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恶意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致使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无法执行。尽管法院裁定房管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在又过去了半年多,房管局既不予赔偿,法院也没有强制执行,自己只有不断上访,期待生效的判决能早日执行。
这一起并不复杂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已三年过去了仍然没有结果,致使债权人多次上访。那么,究竟是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作出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还是房管局有意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与法律进行较量?(本报记者 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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