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秋玲)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自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对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我省现行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是2003年5月进行调整的,执行四档标准,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安康、商洛8个市和杨凌示范区执行月营业额1000元标准;汉中市执行月营业额1500元标准;西安市所属郊县和阎良、临潼、长安3个区执行月营业额2000元标准;西安市城六区执行月营业额3000元标准。
近年来,我省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地方税收收入从2003年的102.83亿元增长到去年的198.68亿元,增长93.22%。今年上半年,我省税收收入增长态势良好。在这种情况下,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利于涵养税源,鼓励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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